为了防止污染,保护环境,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所提危险废弃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弃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弃物,即指具有各种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的废弃物,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所有废弃物。
2.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均应符合国家、珠海市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3.各实验室内有害气体、污水、废液应经适当的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不许直接将化学有害物质倒于下水道。
4.各实验室不允许积存垃圾和实验室废弃物,已装满的容器应定期运走。
5.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在去污染或最终处置之前,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地方,通常在实验室区内。
6.各实验室的危险废弃物应确保由经过适当培训的人员使用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和设备进行处理。
7.各实验室所有不再需要的样本、培养物和其他生物性材料应弃置于专门设计的、专用的和有标记的用于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
8.所有弃置的实验室生物样本、培养物和被污染的废弃物在从实验室中取走之前,应使用可行的方法消毒,如高压灭菌等,使其达到生物学安全;
9.实验室内的利器(包括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直接弃置于耐扎容器内。
10.实验室废弃物应置于适当的密封且防漏容器中安全运出实验室。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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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