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实验技术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质,增强对教学及科研的服务意识,充分理解并执行学院的整个战略意图,提高我院现有仪器的共享水平,同时也为了能正确评价实验技术人员的表现、业绩和贡献,充分发挥各类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条例。
一、实验技术人员管理
1.全体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归学院及实验中心全方位管理。
2.科研编制实验技术人员由学院及所属科研团队双重管理。
3.分派到各重点实验室的实验技术人员由学院及所属实验室双重管理。
4.教学实验技术人员由学院及实验中心直接管理
二、实验技术人员考核
1.考核对象:学院全体实验技术人员。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① “德”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对学院本科教学和科研服务的态度及奉贤精神。
②“能”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专业技术工作的熟悉程度、解决技术难题的能力、技术管理能力。主要考核实验技术人员能否圆满完成学院制定的“岗位职责”规定范围内的相应职务的工作要求。
③“勤”包括事业心、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出勤率。
④“绩”主要指工作业绩,包括实验教学改革的创新效果、实验教学时数、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成绩和贡献、主持或参与的研究项目、科研或教学论文、所管理仪器设备的维护、使用寿命、使用效率及开放情况等。
3.考核标准: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德10分,能10分,勤30分,绩50分。
4.考核方式:学年末每位实验技术人员都要根据自己本年度完成的岗位职责情况填写考核表,由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本人总结及实际完成任务情况,听取所在集体领导及群众意见,确定考核等级。
5.考核结果作为今后聘任、职务晋升、津贴发放、奖励等评定的依据。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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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