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教务处
师(珠)教发 [2014] 2号
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申请我校学历、学位证书办法
为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需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完善我校国际合作人才培养模式,规范国际合作项目学生学分互认及证书颁发等相关工作,根据我校学籍管理规定及《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1]31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合作项目类型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计划内学生参加学校与境外高校合作的联合培养项目,主要合作模式包括以下两类:
1、“2+2”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两年的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境外合作高校就读后两年课程。所修读的学分被两校承认,达到两校标准后可获得两校学历、学位。
2、“3+1”培养模式:学生在本校就读前三年课程,经申请批准后到境外合作高校就读一年,所修读的学分被两校承认,达到两校标准后可获得两校学历、学位。
二、国际合作项目的培养计划
学院(部)申请国际合作“2+2”或“3+1”项目,应与合作大学共同制定联合培养教学计划,确保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总量与我校本专业培养计划相当,达到我校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三、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的学籍管理
1、项目生在出国学习前应按照协议规定缴清我校学费及其他应缴清的费用,并办理休学手续。
2、项目生在休学期满后仍未完成国外合作大学学业的,可申请保留学籍继续在外学习;亦可复学回我校继续在原专业学习,按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在国外合作院校修读的课程可以按《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认定为我校课程。
3、项目生未经我校同意,擅自转入他校或无故逾期不归、不申请继续保留学籍者,学校按《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作自动退学处理。
4、项目生在本校和国外合作大学修读年限总和不得超过我校最长学习年限(8年)。
5、完成国外合作院校学业,如需申请我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项目生,应及时回校复学完成在我校的学业,已经完成我校学业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我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相关手续。
四、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的学分互认
参加国际合作项目的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修读的课程可以根据联合培养计划直接认定为我校课程。毕业论文成绩认定需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申请条件
1、学生已在国外合作大学获得学士或硕士论文成绩或学生在国外本科阶段修读了含论文的课程。
2、论文内容必须与所申请专业相关。如用中文撰写论文,中文字数需达到《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条例(2012年10月修订)》中的相关要求;如用英文撰写论文,字数不少于6000字。
3、学生在国外合作大学修读的论文(或含论文的课程)成绩必须在学校正式成绩单上显示为等级或百分制。
(二)提交材料
1、《国际合作项目学生毕业论文成绩互认申请表》(见附件1)。
2、论文电子版。论文正文前面必须顺序包含以下内容: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论文封面》(见附件2);
(2)《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学位论文写作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见附件3);
(3)300字左右的中文摘要及相应的英文摘要(见附件4)。
3、国外合作院校成绩单原件和扫描件,要求显示毕业论文分数或等级。
4、国外合作院校成绩评定标准。
(三)成绩认定
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参照我校《学分互认暂行管理办法》,按照本校标准折算成百分制成绩。
五、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以下5个条件可以申请我校毕业证书
1、已经取得学校规定的国外合作大学的普通或荣誉学位证书。
2、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本校课程及学分。
3、完成我校规定的通识必修课程。
4、毕业论文成绩合格。
5、未超过我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8年)。
(二)符合以上5个条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我校学士学位证书
在珠海分校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含)以上。
六、国际合作项目学生申请我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方法
1、项目生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8年)内申请我校证书,逾期未申请者,教务处不予受理。
2、项目生必须于每年11月前向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国外合作大学的学位证书及成绩单原件或扫描件,学院(部)审核无误后,办理复学手续或成绩认定。需要回校补修论文的学生,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在学院(部)组织下撰写毕业论文、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并缴纳相关学分学费。
3、学院(部)须于每年的5月1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教务处审核,同时附学生在国外大学的课程成绩单和学位证书复印件。
七、相关说明
1、项目生在国外大学所学课程应和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科相一致。
2、证书上毕业日期按实际发证书日期填写。
3、项目生回校补修本校课程,需缴纳课程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项目生申请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流程与本校学生相同,均需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审议合格后方能颁发证书。
5、项目生回校领取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应提供国外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位证书原件、成绩单原件。如不能提供原件,学校有权撤销其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4年11月18日